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为何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0-16 07:09
人浏览
导读:因为我国建筑行业经常会发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从而导致了很多社会矛盾的出现,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方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且不以当事人事先存在特别约定为必要。

  一、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为何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宗旨对工程价款这种特殊的债权加以特别的保护。当前我国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特别是有些承包人为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带资承包;而发包人很多除土地使用权等基础条件具备外,没有什么偿还能力或经济赔偿能力。往往出现大楼盖起,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垫资无法收回;致使许多承包人负债累累甚至破产,严重损坏建筑市场的声誉,影响整个建筑业的发展。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不以当事人事先存在特别约定为必要。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竟合时,根据法定约定优于约定,即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按约定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受偿顺序位于抵押权人之前。

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

  三、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几个月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