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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1-24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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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禁止债权转让,但是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等。

  一、民典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如下: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怎么行使追偿权

  1.协商;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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