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4.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5.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包括:
1.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例如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2.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义务,如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业主可以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需一并转让。
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车位等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5.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但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
6.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7.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事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业主决策与表决权
业主在共同决定事项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表决:
1.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4)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3.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4.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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