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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过后 保证人还需承担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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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我国《担保法》相关条文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保证期过后,保证人还有没有保证义务。

  案件回放—巨额借款起纷争

  原告王某、陈某与被告某硅业公司于2012年5月7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某硅业公司向原告借款190余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2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止。利息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本案另一被告人罗某为被告某硅业公司向原告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在签订借款合同书后,原告王某、陈某当日便向被告某硅业公司支付195万元借款,收到钱款后被告某硅业公司向王某、陈某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5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硅业公司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王某、陈某的借款195万元。2014年6月12日原告王某、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件处理—查明案情快速调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硅业公司向原告王某、陈某借款195万元,并由被告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事实有借款合同书、借条为证据,且被告对该事实均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硅业公司偿还借款195万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要求被告罗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罗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硅业公司分三次分别偿还原告王某、陈某借款65万元,合计195万元,并于2014年10月31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2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期间全部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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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被告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其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其期间起算点较一般保证更为严苛,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原告虽主张在此期间有电话向被告罗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经法院依法释明法理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被告罗某依法可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提示—连带责任保证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的意思就是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二者中的一个或二个共同来承担债务。同时保证人承担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通过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最好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这样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保证人隐匿、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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