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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否要对购物点商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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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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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问题二:旅行社是否要对购物点商品负责?

  去年10月份,郭女士报名参加了市区一旅行社的港澳游行程。在行程的最后一站深圳,郭女士在旅行社安排的一购物点看中了一款手机,觉得价格比外面便宜,遂决定购入。

  可是,郭女士回到当地一比对,发现反倒是自己买贵了。郭女士觉得自己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当了“冤大头”,揪住旅行社要将手机退货。手机没有质量问题,按照规定本来就不构成退货理由,更关键的是,郭女士在买手机时居然忘了拿回相关票据,更是让退货少了一纸证明。旅行社对此也颇为无奈,最后在质监部门的调解下,郭女士才将手机成功退货。

  根据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旅行社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市旅游质监所表示,旅游中进购物点后产生纠纷的情况近年来频现,游客本身在旅游购物时,自己应该索要相关票据,以便之后发生问题时利于维权。

  针对近年来扰攘甚多的“购物团”问题,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解释。购物点如果作为行程之一,旅行社应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载明,包括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如果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个数或停留时间,游客可以对此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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