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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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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保证简单的说就是你叫第三人保证票据债务实现的一种方式,那么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的呢?票据保证的性质有是怎样的呢?票据保证有什么法律特征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要被保证的票据不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形式合法,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民法上的保证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一种,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

  4、共同保证的责任。票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即使两个保证人在建立保证关系时彼此无意思联络,分别为同一个被保证人担保,该2人也为共同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5、免除被保证人后手的责任。保证人一旦履行了票据债务,除为承兑人的保证外,被保证人的后手的责任被免除。

  6、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权利,有权向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由于被担保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因而其追偿对象与范围要比民法上保证人追偿的对象和范围宽得多。具体地说:(1)保证人有权要求承兑人依票载金额付款。(2)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保证人若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而丧失追索权的,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应明确的是,此时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保证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于原持票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保证人。关于保证人就票据的部分金额设定担保的问题,《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对此持肯定的态度。该公约第30条规定:“汇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得以担保方式保证付款。”德国、法国、日本票据法亦然。我国票据法未规定保证人可以就票据部分金额为担保。

  二、票据保证的性质

  1、独立性——票据保证。依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由此可知,票据保证人所负的票据责任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的双重属性,各国票据立法中也都体现出这种性质。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表现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或者决定于被保证人的责任,即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性质上完全取决于被保证人的责任。当然,这种从属性仅以票据债务形式上的有效或无效为前提。如果票据债务由于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或票据上的签名是欺诈、伪造的结果而实质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仍然存在。其原因在于,票据是文义证券,注重于外观形式,实质上的原因从票据文义中不易查觉。如若因实质无效而免除保证人责任,对保护善意持票人则很不利,结果便与票据法侧重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宗旨相违。因此,各国均对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予以确认。

  2、无因性——票据保证。票据保证与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一样,也是无因性行为,这与一般的民事保证也是不同的。在票据保证行为完成后,依该保证行为所发生的票据保证效力,即独立地存在,不受其所保证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在票据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以及票据权利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抗辩切断,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借以对抗票据权利人,而且,即使在票据权利人同意被保证人延期清偿票据债务时,保证人也不得因此而免除票据保证的责任。

  三、票据保证的法律特征

  1、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由于保证人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而《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规定保证得由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作出。德国、法国、日本的票据法均作了同样的规定。

  2、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只有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始能成立。票据保证则不然,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保证人在实施票据保证行为时,应遵守法定的方式。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不受原因关系有无的影响。票据保证行为又具有独立性,被担保的票据债务无效,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但是,被担保的票据债务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如未按规定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行为也无效。

  票据保证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也是票据行为,它给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相信你阅读之后对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会更加清楚,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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