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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连带清偿责任免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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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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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必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的当事人因还款时间写成借款时间引起争议,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林某明归还原告李柱借款本金48000元及息,被告刘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案情

  被告林某明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07年12月30日向李柱提出借款48000元,因李柱对林某以交往不多为由要求有第三人担保。林某明即找到刘某出面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林某明出具借条,刘某在借条上签名担保,而林某明在借条上落款为2008年12月30日,李柱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当即付给了林某明现金48000元。

  事后,林某明生意亏本,外出务工,李柱见借条上借款日期为2008年12月30日,2009年没有向刘某主张权利,2010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明、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息。庭审中,被告刘某提出借款时间,担保时间实为2007年12月30日,原告李柱对这一事实及过程表示认可,但仍坚持要求刘某还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明虽在借条上书写的日期2008年12月30日,但实际借款时间、担保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被告刘某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属连带责任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必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原告李柱未在法定期限内即2009年6月30日前向刘某主张权利,其担保责任已经免除,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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