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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毁抵押车辆 债没讨回反赔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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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着债务人抵押的小轿车遇车祸,导致小车完全报废,长乐一男子因此要赔对方近24万,一下从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

  1998年,连江林先生向黄先生借款18万元,约定当年年底前还清。后因林先生未及时还款,双方便订立“借款归还协议”,约定将林先生的一辆小轿车抵押给黄先生,作为还款保障。之后,林先生将轿车及行驶证等随车证件交给黄先生。黄先生也出了收条,要求林先生第二年还清借款。

  几年下来,林先生都未还款,车子仍抵押在黄先生处。2004年,黄先生开着这辆小轿车在浙江出车祸,小车完全报废。林先生将黄先生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法院评估该车辆价值为23.72万元。

  日前,连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要求返还小轿车的前提条件,必须先清偿欠黄先生的债务,但黄先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已造成该轿车灭失。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黄先生应承担该车灭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对黄先生主张的拥有该车一半份额权利的要求,因没有证据,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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