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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不付款 承揽人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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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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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车不给钱 修理厂扣车 车主认为造成损失而起诉 被驳回———

  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张某将车送到李某的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张某没有给修车费,李某即将张某的车扣押。5天后,张某给李某出具了欠条,李某将该车放行。

  此后,张某认为李某将车扣押5天给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损失费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顺义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本案中张某将车送至李某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李某将车修好后,张某应及时支付维修费用。而在张某没有支付维修费后,李某将送修的车辆扣押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留置权,在车辆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法院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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