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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的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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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其作为担保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贷款担保人,可能产生独立性威胁。如果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或担保,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并且该贷款对审计客户或接受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采取防范措施有可能将所产生的自身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包括由网络中未参与审计业务且未接受该贷款的注册会计师复核所执行的工作等。

  2.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贷款担保人,只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房屋抵押贷款、银行透支、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等)

  (二)从非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非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除非该项贷款或担保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客户均不重大,否则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补充: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三)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除非该贷款或担保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客户均不重大,否则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四)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只要账户是按照正常商业条件开立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注意,可能产生的是自身利益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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