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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赠与 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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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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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先生与傅某是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2008年2月初,邹先生迁往新居。搬家时,家中一台彩电不准备搬走。这台彩电已经用了多年,但图像、声音仍然很好。考虑到傅某家中生活困难,邹先生就把这台彩电送给傅某,并向傅某详细介绍了这台彩电的使用年限和性能。傅某检查后,收下了彩电。2008年11 月初,这台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把正在看电视的傅某炸伤,并毁坏了部分家具。傅某诉至法院,说是因为邹先生没有告知彩电可能发生爆炸,致使其接受彩电,要求邹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傅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邹先生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已经明确告知傅某,赠与财产(彩电)已使用了多年时间。傅某在答应接受赠与的当时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状况是知道的。傅某应当对彩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同时,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邹先生没有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疵,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邹先生不必承担赠与彩电的瑕疵担保责任,傅某也就没有权利就彩电爆炸事宜向邹先生索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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