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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儿子担保还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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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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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郭某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皮A之子皮B,2003年8月10日皮B向郭某出具了一张货款8560元的欠条,并保证在9月份归还。同年9月14日皮B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2月5日,郭某在火车站拦住了准备出差的皮A,并提出了皮B欠款之事,且将欠条给皮A辨认,要其担保还款。皮A出于无奈在此欠条上写明:“此事在本月底前弄清为好,如没弄清2004年6月底前由家庭给他偿还。”之后,郭某在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内,多次催皮A还款无果,遂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皮A承担担保责任,清偿保证主债务及其利息。皮A辩称,其担保是在郭某逼迫下所写,应确认无效。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郭某的债权应否保护,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种意见,一是判决皮A清偿皮B所欠郭某货款8560元及其利息。其理由是:本案保证合同有效,且该保证合同已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债权人也已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二是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皮A与郭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理由如下:

1、从皮A订立保证合同主观方面看,皮A因公出差去吉安火车站,并非找债权人郭某订立保证合同,郭以子债父还为由,要求皮A保证代皮B履行债务之责,皮与之订立保证合同时要去赶火车,主观上是出于无奈。

2、从该保证合同订立的客观方面讲,也违背了保证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债权人郭某是在债务人皮B已经逾期未还款,且保证人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来源的情况下,郭某强求与主债务毫无关系的仅与债务人有父子关系的第三者皮A签订保证责任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

3、从皮A所写保证内容分析,也存在保证主体与保证内容不明确。皮A写“由家庭给他偿还”,意味着家庭是该保证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家庭是个集合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家庭代为还债”其主体不明,以何财产还债也不明确。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皮A在皮B出具的欠条上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廖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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