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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谨防员工私自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2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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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谨防员工私自担保符合抵押担保要件 担保合同即有效

  去年3月,某公司雇员谭女士借公司负责人变更之机,利用保管公司公章的便利,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刘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因刘某到期后未能按时还贷,银行找到谭女士所在的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认为谭某所为完全是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可对方说,如果不承担责任就起诉他们,那么该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谭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不取决于该公司是否授权,而在于对方是否有理由相信谭某的行为有代理权。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如果谭某在为刘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时提供的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担保的要件,导致对方相信谭某的行为是有代理权的,那么该抵押担保合同就是有效的。法律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公章等证件,谨防职工私自担保。(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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