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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有车不还款 法院执行显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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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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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思想教育,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成功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吉安县某银行收回贷款本金13万元及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被告王某于2008年8月4日向原告吉安县某银行贷款13万元,并以其与丈夫刘某所共有的店面设定抵押担保,约定年利率8.964%,实行按季结息,贷款期限为1年。因被告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诉至吉安县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贷款13万元及其利息;对被告设定担保的店面依法实现抵押权。法院依法追加其丈夫刘某为本案被告。两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并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资金紧张,希望宽限还款时间。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吉安县某银行归还贷款13万元及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原告吉安县某银行对被告王某、刘某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庐陵大道16号的店面享有优先受偿权。

之后,两被告并未履行法院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王某两夫妇不仅有房屋、店面,还拥有一辆小汽车。可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通知书不理不睬。2010年3月19日,该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到庭,对被执行人刘某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法律攻心,指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刘某迫于法律的威慑力,当场归还申请执行人吉安县某银行10万元,并承诺尚欠余款保证在今年5月底前付清。至5月25日,被执行人王某、刘某已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贷款13万元及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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