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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作为证人 证言能否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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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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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19日,被告张某立据借原告王某人民币75700元,并由沈某、沙某签名担保。双方约定于当月25日一次性付清,如到期不归还,每天罚款150元。诉讼中,被告张某提出本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提供本案担保人沈某出庭作证,沈某当庭证明被告立据后,原告一直在找被告要钱,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其也曾受原告之托向被告要过钱,最后一次要钱是在2008年年底。并补充证明原告一直也向其要钱,且其本人也有2万多元材料款在本案借款75700元中。

  [析案]本案中,沈某既是本案的担保人,又是与本案标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能否采信直接影响到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笔者认为,沈某的证言具有可信度。证人沈某是被告张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利益从更大程度上来讲与被告是一致的,因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案中证明原告一直向其主张债权,这种自认实质上对其本人是不利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证人沈某证明原告委托其一直向被告主张债权,而被告在庭审中亦曾认可担保人沈某在2008年年底向其要过一次款,被告的这种自认在一定程度上与证人沈某的证言相印证,证明原告确系一直在期待债权的实现。因此,本案诉讼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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