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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还债 担保人需对债务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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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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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康某、张某是夫妻关系。2011年3月31日,因张某的父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20万元,由两名被告担保。张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李某贰拾万元整,约期1-2年内还清,月息2%。担保人担保责任:直至借款本息归还完毕止。两被告分别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12月,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李某波,并向两被告康某、张某和张父履行了通知义务。因借款人张父和保证人康某、张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波诉至法院。

  【裁判】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康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晓波借款人民币20万元,按照约定的月利息2%承担该借款的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康某、张某夫妻给借款人张某的父亲担保时,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担保,即康某、张某二人对张父所欠的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担保法》还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李某波,可以选择要求张某的父亲还款,也可以选择要求担保人康某或者张某还款,当然也可要求借款人、担保人三人一起还款。

  而《担保法》还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权人李某将债务转让给李某波,并向借款人张某的父亲和两被告康某、张某履行告知义务,故本案中,借款人张父、保证人康某、张某三人应当向原告李某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当然,《担保法》也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就本案而言,被告康某、张某在向债权人李某波履行偿还义务后,也可以向债务人张某的父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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