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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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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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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7〕103号)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业务。

  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办理,非试点城市暂不实行此《实施细则》。

  三、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形式上应灵活多样,批发与零售兼营。

  四、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保证人须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各经办行可根据各笔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10%。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馈。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展住房信贷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如实向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度的证明。

  六、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之日起,应在3个月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经办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购房贷款。


第八条 在贷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经办行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九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须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二期还款的款项。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法、还款计划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分期归还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等额偿还法,另一种是递减偿还法。每笔贷款只能用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分期还款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还款月数

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经办行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使用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在活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使用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三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合同期内,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 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经办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的70%。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有经济收入、建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共同生活并在同一户口册内的直系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同时申请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住房贷款和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合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还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借款人(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或质物,在抵押期或质押期届满之前,除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经办行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经办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


第二十一条 办理质押贷款的动产必须是所有权无争议、易变现、易保管的质物;权利质押只限于银行存单和国债。以存单质押的,必须向存单签发行咨询存单的真实性,并取得该行签署的在质押期间停止支付和不予挂失的回执。在质押期内,存单到期,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协商办理兑付,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第二十二条 办理质押贷款,必须将动产和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保管。经办行应对移交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权利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用动产质押的贷款最高金额按抵押贷款规定掌握。


第二十三条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四十一条、第 六十四条、第 七十六条至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抵押或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或质押合同终止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抵押(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设定的抵押权或将质物归还出质人。在抵押或质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或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不具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时,可由经办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七条的要求,《担保法》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得作为贷款保证人。

  保证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经办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经办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银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关联法规: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约定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由经办行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至多只能办理2次延期,贷款期限5~10年(含10年)的,至多只能办理4次延期,贷款期限10年以上的,至多只能办理6次延期,且每次延期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系法人的,在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设定的抵押权或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抵押物保险


第三十二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和质物的财产,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或委托经办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和质物评估价值,时间不短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由经办行保管。


第三十三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经办行应代其续保,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方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对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的,由抵押人负责补足。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办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五条 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行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经办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之处按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贷款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抵押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1)等额偿还法

月数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本息额=--------------------

月数

〔1+月利率〕 -1

(2)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年__月__日,首期还款金额为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2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30天。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承担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补足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保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抵押权人)

借款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抵押人:(签字)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附件:


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贷款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出质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1)等额偿还法

月数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本息额=--------------------

月数

〔1+月利率〕 -1

(2)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

贷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2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补足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本身属性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因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的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保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或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

(质权人)

借款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

出质人:(签字)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附件:


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贷款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保证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等额偿还法

月数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本息额=--------------------

月数

〔1+月利率〕 -1

(2)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2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30天。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保证债权人)

借款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

保证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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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贷款通则》 第八条

《贷款通则》 第九条

《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贷款通则》 第一条

《贷款通则》 第二条

《贷款通则》 第三条

《贷款通则》 第四条

《贷款通则》 第五条

《贷款通则》 第六条

《贷款通则》 第七条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贷款通则》 第四十条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第二十条

《贷款通则》 第三十九条

《贷款通则》 第四十一条

《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

《贷款通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通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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