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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瑞诚房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收取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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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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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2]248号
沈阳市瑞诚房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收取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服务费的请示报告》收悉。为拓宽个人购房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规范担保收费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为贷款额的0.7%(含风险保证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提供全部合同、表格和协议,全程办理各种手续,不得再另行加收其它费用。
  二、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应坚持委托自愿原则,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必须签定委托合同,不得强制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三、请你单位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此批夏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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