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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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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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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做担保

  2003年3月13日,用户刘某申请办理CDMA业务,由鞍山某公益事业单位为其提供担保。但截至2005年6月30日,刘某共欠话费1575元。通信公司要求那家公益事业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刘某所欠的话费。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家单位明知自己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仍为他人签订担保协议书,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通信公司与该单位签订担保协议时,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所以判决该单位一次性给付通信公司所欠话费的一半作为赔偿。

  就此,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郭继伟律师提醒市民及各单位,不要随便给他人做担保,否则被担保人一旦逃脱,担保人将负连带责任,承担被担保人应履行的义务甚至债务。另外,作为合同另一方的业务提供者也应履行认真核查用户以及担保者资料的责任,防止用户欠款逃脱事件发生后,因己方原因产生经济损失。

  用户办理CDMA通信业务后,由于拖欠话费,造成担保人甚至提供该业务的通信公司为其偿还欠款。近日,铁东法院一审判决此类案件70余起,占本月全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通信公司和违约用户担保人共承担用户所欠话费10余万元。

  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年5月,鞍山一家通信公司为王明(化名)办理了CDMA业务,海城的张华(化名)为王明提供担保,张华和通信公司签订了协议。王明和张华向通信公司承诺,协议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发生欠费,担保人张华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到2006年12月底,王明累计欠费2990元。因无法找到王明,通信公司找到张华,要求其支付王明所欠的话费。

  法院认为,张华和通信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张华在设立担保时,已经同通信公司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因此,张华应一次性给付通信公司2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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