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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押担保借款应该注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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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质押担保的区别】关于质押担保借款应该注意

  某家电维修部业主于某欲去上海购进一批维修零配件,与某商业银行神龙支行(以 下简称神龙支行)协商贷款10000元,并由王某以其存款单作质押担保。2003年3月3日 ,于某、王某、神龙支行签订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书,主要约定:于某借款10000元,月 利息为0.9分,借款期限三个月,质押担保方式为于某的价值6000元的长虹彩电音响一 套和王某的在神龙支行的存款单5000元一张。合同签订的同日,于某将长虹彩电音响一 套和王某的存单移交于神龙支行,神龙支行将10000元支付给于某。借款到期后,于某 仅偿还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本金2000元,尚欠8000元未还形成纠纷,神龙支行以于某、王 某为被告而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质押担保合同系神龙支行、于某、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于某尚欠8000元借款的本金及2003年5月4日起 的利息应当先期给付,逾期给付,神龙支行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判决:于某付给 神龙支行借款8000元及利息,神龙支行依法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案例,研究如下质权的一般问题。 一、 质押和质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 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又称之为质押权,是指因担保债权的占有由债务人 或第三人移交动产或权利,就其所得价金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分类和质权的法律特征,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一)质权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质物的性质不同,可将质权划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的质物为 动产,权利质权的质物为财产权利。

  2. 根据出质人的身份不同,质权分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第 三人作为出质人,一般是受债务人的委托以一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3.根据出质人数不同,质权分为普通质权和共同质权。普通质权即为债务人一人或第三 人一人为债权人的某一债权设置质押担保。共同质权即为债务人一人和第三人或两个以 上的第三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笔债权而设置的质押担保。 在本案中为共同质押,而非普通质押。 (二)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均属担保物权,既与抵押权有相同的法律特征,又有其自身 的特征。质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质权的物权性。质押合同成立生效后,质权得以设定,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权以 及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质物家只能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这种 质权在形式上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等物权的性质。 2.质权的从属性。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设定或者发生的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 债权的属性。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称为从权利,担保物权的发生、处 分、消灭均从属于主债权。 3.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人不论其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多寡。得对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 使权利;权利人的债权因为清偿、让与、免除等原因而部分消灭的,权利人仍得以其未 受偿的债权部分对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标的物分割或者转让,不影响质权 人的权利,权利人仍得对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标的物部分灭失,权利人仍 得以其质权对标的物的残留部分行使权利。

  4.质权的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物权的一般共性。在质物灭失或毁损,可以得到 赔偿的,或价值形态改变的,质权的效力即可及于质物的代位物尚。质权人在物的价值 受有危险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质物以其价金取代质物。 5.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担保法》 第七十三t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以质物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之价款优先受偿。 6.质权的转移质物的占有性。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得对质物的占有为要件。质权的设 定无须登记公示,对出质人利用、处分和收益质物的权利不能不加以限制,惟有向质权 人交付质物,才能够确保质权人之权利存在,并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担保法》将质押从《民法通则》的抵押中分离出来,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质权与抵押权 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担保方式。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分如下: 1.标的物不同。在抵押中,可作担保物的抵押物的范围较为广泛,其包括以下几类:一 是不动产。二是动产。三是土地使用权。在质押中,作为担保物的质物的范围仅限于以 下两类:一是动产。二是财产权利。 2.占有原则不同。质权中的标的物必须转移由质权人占有,且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标的 物的义务;抵押权中的标的物则不能转移为抵押权人占有,抵押成立后,抵押物仍然由 抵押人占有。质押的质物不是通过登记来公示,而是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作为公示的方式 ,以达到对抗第三人的担保目的;抵押的抵押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3.生效原则不同。在质权中,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须转移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 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权利质押合同成立后,以有价证券质押的,以权利凭证 交付为生效要件;以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以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在抵 押权中,《担保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设立原则不同。

  在质权设立情况下,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权,没有受偿顺序;而抵 押物可设数个抵押权,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 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收取孳息不同。所谓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抵押 权中,抵押人仅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其对抵押物享 有占有权和收益权,抵押期间,无论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 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而在质权中,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权及收益权。在质押 期间,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 息和法定孳息。 6.标的物转让不同。抵押权中,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无须经过与抵押权 人的协商程序,也不必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 的压的情况后,即可转让。而在质权中,出质人转让已出质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必须经过与质权人的协商程序,并应征得质权人同意以后才 可转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质押合同应当具备下列的内容: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 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说明了质押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四、《担保法》中对质物的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物可以分为动产质物和权利质物。动产质权的客体是以 动产为限,但并非所有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动产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必须具有可 转让性以及必须为特定物。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设置财产权利的质 物是: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 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 他权利,对于质物约定不明的处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质押合同 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 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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