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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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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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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近几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毕业生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与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200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政事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区担保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的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了六项有利于搞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规定。

2003年6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观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收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

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3年普通到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文件中,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字模职业、自主创业。

2003年6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为鼓励大学生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满足西部开发对人才的需求。文件规定了激励表彰和经费保障政策,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2003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3]1209号),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部野生自主创业的辅导,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树立主动创业的精神,掌握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提高捕捉商机的本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其他等级类前置审批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创业基地内设立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创业基地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积极鼓励、支持报销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中华任命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行为,拉动了社会就业,同时也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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