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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扶持城镇退伍兵创业优惠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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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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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甘肃省政府同意,由甘肃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等10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于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是规定了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支持、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规定了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荣立二等功的增加25分、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录取;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可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其中学业优秀的可给予高数额奖学金。

四是规定了个体经营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3年内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是规定了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x100%)x2。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是规定了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七是规定了户籍方面的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在县区市及其以下乡镇自谋职业的,准予在自谋职业地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城镇户口;城镇退役士兵易地到地级以上城市自谋职业,本人在当地有住房、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其家属和子女允许随其落户。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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