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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法律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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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防止其步入传统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选择模式。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我国金融机构在选择客户时,一般严格遵循贷款资产“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这即是说,经营效益好、财务结构合理、贷款用途明确可靠、资金回笼有把握且能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最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而反之,其他企业则可能是告贷无门,遭遇银行冷遇。因此,银行界早有“只做锦上添花之事、不为雪中送炭之举”说法。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目的却是“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监管机构不能任其为利润最大化之目的而自由选择优质客户。如果放任,就等同于让小额贷款公司步传统金融机构之后尘,最终只是使其加入传统金融的行列、逐步扩大了传统金融的规模而已。这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之目的相去甚远。

(一)不准小额贷款公司介入已经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且获得银行贷款的客户。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并且获得银行授信或贷款支持的客户,已经通过银行层层审查,不论是其经营、财务状况,还是信用、担保情况都获得银行认可,一般是较为优质的企业。但出于风险控制和信贷监督的考虑,银行在某一时间点可能会未能完全满足企业的全部融资需求;而企业的资金需求则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就给小额贷款公司介入留下了空间。小额贷款公司介入此类客户,省时省力,安全系数高,且能获得高额回报。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之特殊目的,监管机构应严格杜绝其介入前述企业。

(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参与“三农”服务和为微小企业(尤其是无法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小企业)服务。近年来,由于银行网点逐步向城市收缩、国家银根紧缩和信贷资产质量较差等原因,“三农”企业和微小企业一直遭遇银行“惜贷”和“慎贷”的冷脸,无法逾越银行贷款的高门槛。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资金合法化之渠道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鼓励其积极参与“三农”服务,致力农村金融建设和为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以弥补国家正规金融之空白,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课题。实践操作中,首先、监管机构应协调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业务进行量化考核,并给予减征、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等优惠政策。其次、对于致力于小企业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续予以专门的知识和业务培训,不断强化其在金融服务中的风险控制能力。再次、对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贷款的小企业和“三农”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后续服务的信心。最后,为满足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流动性需求,监管机构应适时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致力于“三农”企业和微小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信贷支持,以解决其资金流动性难题。

二、严格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核,确保有懂金融、会管理的专业人员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严格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业务操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的大脑,企业文化建设的成就与否、企业经营成功或失败、企业持续经营的最终目标能否可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由于其已经列入金融机构的范畴,因此,监管机构应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予以考核和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条件外,还应具备财经、金融、管理或法律等学历;在金融机构有一定时间的任职经验;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符合德才兼备的基本要求。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实践出真知。这亘古不变的真理,同样适合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金融知识和贷款操作资历,具有贷款风险识别、判断、防范和化解的能力和经验。依法操作贷款、设置合法担保、合理防范风险并及时依法化解风险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最起码但又最高层次的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的管理层,恐怕最后会演变成拿着斧头、砍刀上门逼债的黑帮打手。让小额贷款公司走向另一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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