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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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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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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二手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二手房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上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自住房时向购房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二手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二手房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贷款复审、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借款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取得的购房款,借款人应委托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卖房人,借款人不能支取现金。

第五条 借款人可选择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中介公司及担保公司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二手房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出具个人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

(四)所购房屋的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明晰,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已支付给卖方不少于30%的首付款;

(六)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七)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八)申请二手房贷款时,所购二手房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

(九)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二手房必须共同签定抵押合同,联名购房人还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簿、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如果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只能选择与一个子女联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父母还须出具在该笔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前、父母同意所购房产全部应继承份额归申请公积金贷款联名购房子女继承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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