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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后如何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7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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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债权人借钱,债权人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并进行抵押担保,这是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一种合法的保障措施,万一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因为某些原因灭失了,那该怎么办呢?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抵押物灭失后如何担保吧。

  一、抵押物灭失后如何担保

  1、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2、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4、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是不同的时间点,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为准。

  5、从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除少数动产抵押采用形式登记之外,其它动产、不动产抵押均采用实质登记。从抵押权的性质及各国立法例上分析,其于两大理由,第一,物权的公示理论;第二,物权行为理论。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抵押物灭失后如何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可知,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的,不需要重新提供抵押物,但还是需要继续承担应还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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