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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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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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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 预购方 ):

  住所 : 邮编 :

  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 《 》 幢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书号: ),并经 测绘机构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定于 年 月 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 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 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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