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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剖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6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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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各地市先后推出了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此类贷款由财政担保、全额贴息,对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农民致富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技术及制度上的障碍,目前部分创业贷款难以正常发放。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涉及环节过多。以河南某县为例,农民工创业贷款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一管理,同一模式发放,具体程序为:各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由政府注资成立)审查→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反担保→县农村信用联社按照担保中心的提供的名单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由于县级财力有限,目前执行的贷款金额为:个人3万元,合伙经营30万元。承办此项业务的县信用联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由县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二)贷款审核发放严苛。对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如贷款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辖区多家金融机构均采取了拒绝发放新贷款的措施,并通过技术手段在贷款管理系统进行限制。这一做法导致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即使有财政担保基金担保,也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如,2009年该县农村信用联社受理的156户(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财政担保贷款中,有29户因有不良信用记录被信贷系统自动剔除,占比18.59%。

(三)财政担保能力有限。目前,河南省各金融机构对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率普遍为5倍。2009年该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缴存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仅为109万元,按此5倍的放大比例测算,可供使用的贷款规模应为545万元,当年实际发放526.8万元。而同期该县小额担保中心实际受理的贷款申请为346户,金额总计1662万元,贷款发放率仅31.70%。

(四)管办分歧引发风险。作为农民工主管机构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属政策性贷款,社会意义大,由财政担保兼全额贴息,风险较小,金融机构不能以不良信用记录为由予以拒绝,必须与商业贷款的管理模式严格区分。但经办金融机构认为,信贷政策及信贷系统参数设置的权限都不在基层社,基层金融机构必须严格落实信贷管理规定。但劳动保障部门的观点助长了部分农民工对银行的不满情绪,已人为造成多起贷款纠纷。

二、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几点建议

(一)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把好资格审查关。2009年2月下发的《河南省返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重点对贷款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行为或经济违法现象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方能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县级以上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作为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的审查推荐单位,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把好申请人资格审查关,并借此引导农民工树立诚信意识。

(二)政府与人民银行要共同努力,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一是政府部门应通过申请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地方预算安排、龙头企业注资等方式,积极筹集财政担保基金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二是人民银行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在“支农再贷款”项下增设“返乡农民工创业再贷款”,作为财政担保基金的补充基金,发放给承办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归还、风险控制办法,由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承办金融机构协议解决。

(三)承办金融机构要适度保持信贷政策弹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录,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信用参考,并不具有限制放贷的法律效力。为落实国家政策,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承办行要改变目前一刀切的硬性做法,仔细甄别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非恶意借款不还、创业项目确有前景的申请人,应降低信贷门槛,灵活放贷,并通过完善反担保手续,强化贷后管理等方式保障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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