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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小贷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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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重点扶持的农业又属于生产周期长、风险高、收入低的产业,其贷款利率高于其他银行机构,不利于市场竞争,投放“三农”严重不足。

目前,湖北省恩施州共有5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贷款95.25%集中于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市场化差别利率,具体利率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平均月利率为1.68% ,已接近司法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制约后续发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有限的资本金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在向银行业拆借资金又很困难的情况下,机构将可能出现“无款可贷”的局面,影响正常的经营运转。“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一个“瓶颈”—后续资金不足。长期下去,机构有可能向社会集资,不利于金融和社会稳定。同时根据《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后才能增资扩股。一些投资者看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急欲参股;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因面临资金枯竭需要筹资,而碍于制度规定,融资双方的目标都难以实现。

宏观政策扶持不到位,税费压力较大。目前, 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分别在两年内和三年内享受 “营业税减征2%、所得税全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小贷公司虽然也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经营金融业务, 却因其特殊的准金融机构身份,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扶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法按照企业净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息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7%的城建税、2%的堤防费等,税负压力较大。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有效避税,随意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比例无章可循,一方面存在漏税嫌疑,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其业务合规性的监管工作。

融资渠道不畅。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情况下,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但从操作的情况看,国有商业银行受管辖行限制,从其融资基本不可能;村镇银行虽然经营自主权较大,但资金实力有限。

制度市场双重约束,支持“三农”力度有限。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重点扶持的农业又属于生产周期长、风险高、收入低的产业,其贷款利率高于其他银行机构,不利于市场竞争,投放“三农”严重不足。加之目前小额贷款不是金融机构,除股东资本金外,公司只能从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金的50%资金,无法满足“三农” 、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资金需要。同时根据《试点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办理小额贷款外,经批准可以办理其他业务。但其他业务是哪些业务并不明确。同时,理论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的其他业务如委托贷款、融资担保、保险代理、管理咨询等大都涉及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的范围,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机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和变更登记。这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本来是为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缓解中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而批准设立的。然而,目前支农力度严重不足。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政策限制,《暂行办法》中明文禁止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而湖北地区的民间资本往往聚集在城市,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都注册在城区, 因此湖北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被迫限制在城区,无法向农村地区延伸;二是生存压力使然,农户或农村小企业可用来抵押的财产较少,小额贷款公司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更倾向于放款给有一定实力的城区中小企业客户,毕竟,企业生存是更为现实的需要。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处在空当期。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准金融机构的尴尬身份,一直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只能维持着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公安局等五个部门并行监管的局面。而其中最直接管理的三个部门中,工商局缺乏专业性,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缺乏手段。最终,共同负责演变为都不负责,多头监管的概念流于形式,实质性监管接近真空状态。缺乏专业系统的监管和业务指导,一方面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拓展。同时,现行由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完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尽管在设立小额信贷公司时,有关规定中明确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内控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没有明确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等,这将加大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及可控难度。

缺乏征信体系支持,加大资金风险隐患。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不能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主要是通过客户介绍、分析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来进行。无法从正规渠道对客户的身份和信贷信息进行有效甄别。一方面,在贷款发放前无法像商业银行一样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加大了对客户信用审查的难度;另一方面,贷款客户还款信息不能被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无法对借款人信用形成约束,也加大了违约风险。

转制成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受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不明。2009 年6 月,银监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暂行规定》, 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设立了相关的具体要求。根据我们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均有发展壮大、适时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愿望,对于“持续经营连续盈利2 年以上”等条款,虽说完成起来有一定难度但仍有信心实现。但“必须有一家商业银行牵头发起并控股51%以上”的硬性规定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若要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其发起人就必须落入让出控股权、失去话语权的尴尬境地。对此,公司的发起人均表示难以接受。因此,如何正确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亟待有关管理部门的关注和研究。[page]

由于以上方面的原因,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持续经营方面已经遇到障碍,这些障碍可能是小额贷款面临的共性问题。为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推动小额贷款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从法律层次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模糊、设立程序的法律依据缺乏的现实,试点地区可以优先考虑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地方性条例,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取消必须经营一年以上才能增资扩股的硬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出台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完善内、外部监管制度,增加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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