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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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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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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随后,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区)先后成立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标志着由私人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在我国开始出现。截至去年12月,中国小额贷款公司达1334家,从业人数14500多人,资金来源达到940多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过70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障碍,尤其是身份上的困惑已经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这一规定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应界定为非银行金融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银行机构,因为按照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托民间资金,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所以它不具有传统银行业所应具有的吸储功能。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性企业,因为它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人民币的放贷业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央行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这种身份上的困惑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了诸多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引发的问题

1.身份引发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目前,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不少文件和办法,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银监会又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从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是“只贷不存”。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又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的商业行为,也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不能接受相关的法律调控。

第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最为直接依据的试点实施方案只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而且缺乏统一性和法律效力,小额贷款公司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经营陷入既无法律依据又无试点文件支持的尴尬境地。同时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办法运用有关的法律进行金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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