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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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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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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的法律定义】

在美国,根据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被分为两种:单位投资信托和有管理的投资公司,单位投资信托基金中的证券基本上是固定的,由此它被称为无管理的投资公司。与之相对应,有管理的投资公司之所以得名,是因为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在不断地被买入和卖出:组合是有管理的。有管理的投资公司又进一步分为封闭式的和开放式。开放式投资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基金。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是以将货币或资产投向本身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并从这种货币或资产的投入取得 直接经营收入或通过股份变现实现资金退出的企业法人。

目前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投资公司一般以“投资银行”的角色称呼出现,顾名思义投资公司必须拥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才能实现真正的投资运作。同时,由于投资工作本身的难度还需要另外一种类似中介性质的企业来服务投资公司和企业,因此就出现了目前市场上众多的投资顾问公司,顾问公司并不具备真正的投资能力,只是在投资活动中为项目方和资金方牵线搭桥,并从中收取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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