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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权人是否取得担保物的使用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1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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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与担保中的担保物的使用权归谁所有?让与担保权人是否取得担保物的使用权?让与担保的担保物能否强制执行?如果存在第三人侵害担保物,又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关于让与担保权人是否取得担保物使用权等相关内容。

让与担保人是否取得担保物

  一、让与担保权人是否取得担保物的使用权

  担保物使用权的确定其实就是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的问题,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是指让与担保对担保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效力及其作用范围。

  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及于担保债权的效力范围。当事人有约定,依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行让与担保权的费用。

  2、及于担保物的效力范围。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担保效力及于标的物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担保物本身、从物和孳息。担保效力及于担保物本身,自不待言。对于从物,若让担保设定时即存在之从物,担保的效力应及于该从物;若让与担保设定之后,设定人在占有担保物时取得具有“从物性质”的物,因此时担保物所有权已将转给担保权人,故该从物不属于担保权人,不构成担保物的从物,不为担保的效力所及。让与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孳息,并不以担保物的自然孳息为限,法定孳息亦属其列。

  3、对标的物的占有、利用与保管。对与担保的标的物应由设定人还是担保权人占有、利用,并非是让与担保的构成要素,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标的物的占有、利用归于担保权人时,称之为“让与质”或“质的让与担保”;反之,当占用利用归于设定人时,称之为“让与抵押”或“抵押的让与担保”。然后,让与担保的最大作用和意义,在于标的物留在担保设定人手中,实践中亦以此种形式为最多。因此,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利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一般应解释为由设定人占用、利用。

  二、担保物权与第三人的关系

  让与担保的担保物使用权与第三人的关系其实就是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问题。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是指让与担保效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设定人或担保权人擅自处分担保物,第三人因此而取得担保物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就担保权人而言,因让与担保系移转所有权的担保,担保权人因此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无论担保物是动产(一般须在担保权人实际占有下才有可能)或不动产,担保权人在法律上均有权处分,故无论第三人是善意或恶意,其因此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均为有效。

  三、让与担保的担保物能否被强制执行

  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或担保权人因其他债务而被其债权人申请法院就担保物予以强制执行时,法院能否就担保物进行强制执行。就担保权人而言,其债权人对于担保物申请强制执行时,因该物在法律上系担保权人 所有,故法院据此可予强制执行,而设定人不得提出异议来排除强制执行

  四、让与担保的担保物是否归于破产财产

  当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或担保权人破产时,担保物是否归于破产财产?

  就担保权人而言,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其所有,其破产时担保物当然归属破产财产,而设定人无异议权和取回权;就设定人而言,担保物之所有权在法律上已移转给担保权人,故其破产时担保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当设定人破产时,若担保物在其占有中,担保权人依法可行使取回权。

  五、第三人对让与担保中担保物的侵害

  当担保标的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或侵害时,担保权人可依所有权人身份行使物之请求权,设定人也可依占有人身份行使物之请求权。当担保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侵害而致毁损、灭失时,担保权人可基于侵权行为以所有人身份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其请求赔偿的范围,不以被担保的债权为限,应包括担保物的全额赔偿;设定人此时虽在法律上不是所有权人,但在债务清偿之后,具有回复所有权之期待权,故他也可以期待权受到侵害为由,基于侵权行为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让与担保权人是否取得担保物的使用权,这个应由让与担保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仍由让与担保设定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且不需要就此向让与担保权人支付租金。因此,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如果作为让与担保权人,想要取得担保物的使用权,就应该事先约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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