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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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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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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借给朋友50万元钱,他以他拥有所有权的一套房产(现市场价值约60万元)向我提供抵押担保,我们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他又追加了10万元借款,当时约定,也以该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还款时,我朋友无力偿还我的借款,遂提出以该抵押房产抵我的欠款,我也同意了。可在我们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我朋友因被别人起诉,几天前该房产被法院保全。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你所说的情况实际上属于抵押权的效力及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你朋友向你借款时提供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抵押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对你最后追加的10万元借款不享有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你朋友无力还款时,与你商议用该抵押物折抵你的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你作为该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比如房租等收益,来充抵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该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会影响你的抵押权的效力。对你后来追加的10万元钱,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同等受偿。

  综上所述,在当前情况下,你可收取房租或以市场价格折价受偿抵押物,对超出你抵押债权的部分补足差额,将差额提存,然后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从而完成该房产的过户,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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