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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权的处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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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共同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

  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

  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

  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4、与抵押财产上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关系。例如,A的债权3000万元,债务人的甲财产(价格3000万元)与乙财产(价格2000万元)作为担保A 的债权3000万元而设定共同抵押。甲财产上存在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B的1000万之债权的抵押权,乙财产上存在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C的800万元债权的抵押权。若A只就甲财产拍卖价金就能充分满足其债权而放弃乙财产上的抵押权时,B的代位权将如何行使确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此时在拍卖甲财产卖得的价金 3000万元中,应在A、B之间进行分配。按分担规则,甲财产负担1800万元的债权份额,乙财产负担1200万元的债权份额,B可代位的金额为1000 万元,在该1000万元价金范围内,对甲财产拍卖价金进行分配时,A的受偿不得优先于B的受偿,因此,A从甲财产的拍卖价金中受偿1800万元,B从中受偿1000万元,剩余200万元列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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