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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0.85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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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具体原则是怎样的?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专业人士进行了详细解答。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又称“按揭”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取消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由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2006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2006年8月18日,人民银行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

办理个人按揭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证明》正本及其已付款的收据或在本银行的存款证明、收入证明(盖单位公章)、在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银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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