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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 房产被查封卖方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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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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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1年4月12日,张小姐与王先生、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由张小姐以73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所有的一处房屋。张小姐支付王先生首期房款22万元后,王先生于2011年5月25日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于2011年6月20日交房。同日,房产中介所收取了张小姐佣金1.6万元,张小姐亦将首期房款22万元支付给王先生。事后,张小姐按约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却发现系争房屋已于2011年5月6日被人民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张小姐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张小姐: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故起诉要求解除自己与王先生签订的《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王先生返还房款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4万元;要求房产中介所返还佣金1.6万元,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先生: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事实,系争房屋在买卖中遭到司法限制,自己是无法预料的,责任不在自己。现张小姐要求解除合同,其同意解除,并同意返还房款22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张小姐违约金。

房产中介:自己在履行居间合同中并未有过错,张小姐要求自己对王先生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收取张小姐1.6万元佣金是事实,但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了合同,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返还佣金。

【法院判决卖方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前,系争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责任在于王先生。现双方确认合同解除,王先生理应返还张小姐已付房款,并按约承担已付房款20%的违约金。在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并未有过错,故张小姐要求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而对张小姐要求其返还佣金1.6万元问题,房产中介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非房产中介的过错,故对房产中介所收取的1.6万元佣金不须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观点】

汪沁律师认为,本案中,张小姐在得知王先生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后,张小姐有权通知王先生中止履行合同,要求王先生提供担保。王先生未在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张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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