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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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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的继续履行,也能让债权人得到应有的保障,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其中,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也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规定

  一、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的分类

  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连带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是在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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