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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将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人身权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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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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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2010年9月20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医药)的通知:迈特医药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00万股质押给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9月15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同时,迈特医药出于其未来战略投资的考虑,于2010年9月7日、9日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迈特医药将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00万股质押给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9月16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2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建生;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代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分三期分别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中铁信托分三期总规模为3亿元的信托计划(每期1亿元),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迈特医药所持中汇医药4434.38万股流通股中的4000万股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到期时由迈特医药在初始转让款的基础上溢价回购中铁信托所持上述股权收益权。迈特医药共以此4000万股流通股股票向中铁信托设定质押,保证其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履行上述溢价回购义务。
第一期:规模1亿元,期限12个月,总成本9.5%/年,到期回购总价款为10950万元。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迈特医药所持中汇医药1333万股股票的股权收益权。迈特医药以此1333万股股票对其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回购信托资金所持股权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期:规模1亿元,期限15个月(可提前3个月结束),总成本9.5%/年,到期回购总价款为11187.5万元,提前回购时回购总价款为10950万元。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迈特医药所持中汇医药1333万股股票的股权收益权。迈特医药以此1333万股股票对其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回购信托资金所持股权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
第三期:规模1亿元,期限18个月(可提前6个月结束),总成本9.5%/年,到期回购总价款为11425万元,提前回购时回购总价款为10950万元。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迈特医药所持中汇医药1334万股股票的股权收益权。迈特医药以此1334万股股票对其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回购信托资金所持股权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
2010年9月16日,迈特医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了将其持有本公司的4000万股流通股股权质押给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此次质押股份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0.2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91%。
特此公告。
四川A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
1、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中铁2010年股转字19号、20号、21号);
2、权利质押合同(中铁2010年信贷股质字9号、10号、11号);
3、公证书(2010)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40788号、第240789号、第240791号、第240792号、第240794号、第240795号;
4、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财产损失的,有的将其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承担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可见,公约明确限定该条约仅针对人身伤害与死亡的救济,而与财产损失无涉。[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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