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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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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债务人可以有多个债权人,那么对于这些各种各样的债务,我们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第三方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第一种、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A公司分别欠甲、乙二人各10万元,其中甲的债权由A公司以设备作担保,乙的没有提供担保,那么当债权到期时,若A公司无力还款,那么就A公司的这套设备作处理时,甲的债权应优先得到实现。

  第二种、第三方提供的担保:A公司欠甲10万,甲的债权由B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而B公司又欠乙10万元。这种情况其实和第一种差别不大,因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担保额度内向担保方请求清偿。这时,若A公司无力还款也无其他资产可以执行,甲作为B公司的债权人,对于B公司提供担保的这套设备做处理时,甲应当优先于乙得到清偿。

  三、担保债权相关法律规定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知道了,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以上就是法律的相关规定,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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