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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约定质押担保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8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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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或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难免会有经济紧张的情况,有时候需要寻求外界的帮助,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与质押两种情况比较常见,质押担保是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动产交由质押权人占有的方式,一般在借款时都会规定还款日期,那么双方能否约定质押担保期限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能否约定质押担保期限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因此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二、质押担保期限是否可以短于主债权

  因为质押担保主要就是为了给主债权提供保证,这个起算期也是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如果短于主债权,那么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三、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质押合同是从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的。

  综上所述,质押担保的期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如果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短于主债权的期限,那么约定的期限为无效条款,所以双方最好不要约定质押担保的期限,质押权的成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质押合同是自合同签订起就生效的。以上就是“能否约定质押担保期限”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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