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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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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不管什么样的合同签订之后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那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之间联系和区别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立法上将它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也因此,在《民法典》仓储合同一章节的最后一条规定:“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和建筑工程合同一章节的最后一条如出一辙。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限定是动产。

  本条第二款内容,是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统一的法律指引,避免因为不同的理解而产生司法判决中的不一致。

  但是,根据这个条款的内容,也不能说只要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存放的物品和车辆等,就必然视为保管合同关系。在这个条款中,有一个“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规定,这个表述仅仅从文义上来理解,是特指这样一种情形,即购物、就餐、住宿等服务机构必须是对某类物品的存放有指定保管场所的某种表示,这还是需要具体场景具体分析,以经验判断。

  另外,本条第二款最后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表述,意味着约定优先以及交易习惯优先。这里在实务中可能涉及2个具体的问题:

  可能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这需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谨慎处理,否则不能达到当事人另有约定并以该约定为依据的效果。

  三、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三)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四)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五)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的相关知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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