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律声明: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通用网址系统,维护通用网址中央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通用网址相关管理办法。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授权的注册服务机构。
2.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cnnic用户通用网址注册协议》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当相应的义务。
3. 本合同之附件《cnnic用户通用网址注册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货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用网址的注册或续费。
5. 乙方负责向中国互联网络管理中心(cnnic)提交甲方注册的通用网址的其他增值推广服务,通用网址的增值推广服务内容随(cnnic)的调整而调整,该调整的最终解释权归(cnnic)所有,乙方不再另行通知; 增值推广服务内容(如网易、新浪等站点的推广增值服务)是否正常显示或更改,取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政策变更与技术支持。
6.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赔款额以其所注册或续费的通用网址当年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
7. 本合同自通用网址正式注册或续费成功后即生效。 备注:(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甲方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m____元/个/年
共 计:¥_________________元 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转帐:________ 邮局汇款: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 注:(请注明您所注册的通用网址名称) 备 注:(请注明您所注册的通用网址名称)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专员: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 铁通科技______( )第( )号
附件:____________
用户通用网址注册协议
一、为了申请和注册通用网址,申请者向 上海铁通科技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称为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提交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二、申请者同意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通用网址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用网址注册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等。本协议与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及上述政策规定一起,共同构成申请者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关于通用网址注册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三、申请者保证:
(一) 注册和使用通用网址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和规定,或者对注册申请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三) 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和其对应的网站/网页内容一致或有足够的相关性;
(四) 提交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注册和使用通用网址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
(六) 不恶意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使用权而他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名称;
四、申请者在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通用网址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者应在信息变更后____日内通知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通用网址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通用网址变更申请资料。经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六、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按照《注册办法》的规定,根据《注册办法》对申请者提供的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注册办法》规定的通用网址予以删除。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并同意申请者的注册申请,则申请者所申请的通用网址由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在通用网址库中给予注册并分配给申请者,与该通用网址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者完全承担。
八、申请者同意按照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所公布的通用网址注册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者没有收到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
九、申请者注册的通用网址,在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注册通用网址出现下列情形时,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有权予以注销:
(一) 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通用网址的;
(二) 注册的通用网址和其对应的网站/网页内容不一致或不具有相关性;
(三) 注册者恶意抢注了自己不享合法使用权有而他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通用网址;
(四) 注册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五) 注册者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六) 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七) 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通用网址已导致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九)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此前对违约没有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者本次违约的理由。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没有注销其他注册者注册的通用网址,不能成为被注销者抗辩的理由。
十二、通用网址注册成功以后,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和作为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因过错对申请者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者当年向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不担负由于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或全部的损失和责任:(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者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4)由于申请者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通用网址年度运行管理费;(5)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三、注册服务机构被终止认证资格时,申请者同意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在____日内对其所负责注册的通用网址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和分配。如果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服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分配。
十四、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注册办法》、《争议办法》、《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者应当继续遵守新的用户通用网址注册协议以及《注册办法》、《争议办法》、《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如果申请者认为以上内容的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应当及时通知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通用网址注册机服务构收到此种通知后,将为申请者保留___日通用网址服务;_____日后,有关通用网址将予注销。
十五、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十六、申请者在完成并提交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注册办法》、《争议办法》、《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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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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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与您的约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的信息;
(3)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或我们终止服务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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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通过目前的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5.3 若监护人发现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私自使用法律快车的产品、服务的,或者对未成年人使用法律快车的产品、服务有疑问的,监护人可以及时联系法律快车,我们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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