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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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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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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分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



编号为 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 元(大写: )。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总承包商债务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增加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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