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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3-1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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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在生活当中运用甚广,远远不是日常看到的那么简单,在甲方和乙方之间,还可能出现第三人的利益,有一种合同就是第三人利益合同,许多人可能听到会一头雾水,那么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怎样

  概念: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权利合同、利他合同。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2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表现形式:(1)例如,网络购物合同中收货人的利益、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利益保护等。

  《信托法》规定的第三人受益的信托合同。《信托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同时《信托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转让、继承、用于清偿债务,也更明确地说明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

  《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收货人与托运人不一致的运输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解释第25条规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有权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24条、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赋予第三人利益并在债务人不履行约定的情况下,由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起诉的合同。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撤销问题

  如果合同中存在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存在乘人之危而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等法定撤销事由,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对合同的变更、撤销权。然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基础合同,将导致第三人利益的变动或消灭。因此,第三人利益中的当事人能否行使合同变更、撤销权,值得进一步探讨。

  同时,第三人利益合同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后果都是合同自始无效,如果第三人利益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和第三人间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也随之消灭。在合同尚未履行时,债务人得拒绝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在合同履行后,特别是第三人受领后,债务人应向第三人或是债权人主张返还,请求权基础为何,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义

  一是便利当事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对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并应履行这种义务,但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使这一义务转化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权人的义务,而使自己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这样,实际上是一人履行,消灭了两人的债务。达到了债权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效果,缩短了履行时间,简化了履行手续;二是有利于扶助第三人。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时债权人对第三人并无给付义务,但债权人为照顾第三人,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扶助第三人的目的。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债权人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给第三人带来利益的合同,虽然合同订立不需通知第三人,但是订立后要征求第三人的同意,如果第三人同意或接受合同赋予自己的利益,则合同成立。如果第三人拒绝,则当事人可变更或撤销第三人利益合同。可见,第三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第三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方式,即明确表示接受权利,亦可默示,即对合同的履行不持反对意见。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合同有效及使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作为成立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合同无效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不能成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后,即对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怎样”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第三方利益合同,订立时不需通知第三人,但是需要征求第三人的同意,这种合同可以便利当事人,所以得到运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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