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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生产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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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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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同意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共同出资建立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二步法)生产的合同工厂(以下称"合同工厂"),特签订如下合同 。

  第一条 合同组成方:

  1、 甲方:嘉兴     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2、 乙方:    全权代理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合同名称:合作生产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三条 合同工厂履行地: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

  第四条 合同工厂的设置:甲方出任董事长、总经理,乙方全权代理人出任副总经理。

  第二章 出资

  第五条 合同工厂的投资总额为7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双方以现金支付金额、相关的设施或技术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按比例出资。

  1、 甲方占投资总额的60%比例,其组成为:部分公用工程设施、设备和厂房等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和以现金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2、 乙方占投资总额的40%比例,其组成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质量要求的"甲维盐"生产技术折算占投资总额10%和以现金支付的占投资总额30%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 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合同内容、要求和工业化生产规模

  第八条 内容:双方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成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工厂,用二步合成法生产技术,合作生产和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九条 要求:

  1、 "甲维盐"纯度≥60%;

  2、 "甲维盐"生产得率≥60%;

  第十条 工业化生产规模:年产10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乙方提供的"甲维盐"生产的技术和设备资料,负责及时提供符合乙方提资要求的场地、资金、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

  2、 负责生产、管理人员的组织工作。

  3、 负责提供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办公、食宿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向甲方正确、完整的提供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合同工厂将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制造工艺、技术标准、测试化验方法、机械设备和公用工程的提资、厂房设计以及"三废处理"等书面技术资料符合本项目产品生产和质量要求。

  2、 在甲方预先没有同意前,不可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合同期内,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所需的非市场供应的原料采购,并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中断。

  4、 负责本项目在设计、实施过程中,以及试、开车整个阶段的技术人员派驻合同工厂的落实工作。

  5、 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非甲方原因造成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克服的异常、故障等的技术支持。

  6、 负责本项目初次的员工培训工作,包括生产操作和控制要领、分析化验的规范和行业安全教育等有效培训的落实。

  第十三条 双方的共同义务

  1、 同意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的时间段内,该项技术属保密。合同期内,合同工厂及其全体员工和工作人员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对方事先同意前,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此技术或商业资料。

  2、 精心作业,合理分配资源,正确把握市场,努力使合同工厂的效益最大化。

  3、 共同负责劳动生产管理,或经双方商定另外指派。

  4、 共同负责生产中通用原料的采购。

  5、 共同负责合同产品的销售。

  第五章 保证

  第十四条 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指控。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乙方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间,"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可靠的、清晰的。有关定义如下:

  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第六章 技术资料交付

  第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第七章 分享与分担

  第十九条 以合同工厂各方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条 合同工厂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分配利润。

  第八章 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 后,达到了本合同所列技术指标,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

  第九章 产、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为了验证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的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本项目履行地之外进行试验或重做。费用由合同工厂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项目中的标准规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1、 若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系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甲方责任,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负担。

  3、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合同的问题,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进一步的解决问题;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如系乙方责任,甲方有权修正合同。

  第十章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合同工厂。

  第十一章 技术转让

  第二十六条 技术入门费为  万元。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转让费,作为项目的前期费用,由合同工厂承担。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以书面提出,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另行商签有关文件或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章 垫款处理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提出公证部门证明文件,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三十条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第三十一条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失或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 申请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仲裁

  第三十五条 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实施项目计划。如在执行合同中双方发生分歧,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提交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八章 相关定义

  第三十七条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在本合同 中称为"甲维盐"。

  第三十八条 "合同工厂"为"甲维盐"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的项目履行地。

  第三十九条 "合同产品",指 "甲维盐"。

  第四十条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乙方在生产中执行的标准。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出具的委托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投资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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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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