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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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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和合作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也就不一样,他们要遵守的法律也是不同。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合作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合资、合作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二者区别在于:委托合同是甲方证明乙方有权代替甲方行使甲方的某些权利的合法性合同。合作合同是甲乙双方利益、权利、责任等等的关系证明性合同。 委托合同有授权性质,合作合同是平等性质。

  二、委托合同终止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不同合同当事人订立的意图是不同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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