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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合同无法协商修改时定金能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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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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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我于9月19日订了北京的一套公寓,定金三万。认购书上原要求三日内交付20%首付并签订购房合同,后与营销人员协商,答应延期至一个月左右支付首付款(口头,但认购书内有类似的协商条款)。10月18日首付款汇至房开公司帐户,10月25日收到快递的购房合同,在仔细斟酌后,我认为合同条款有失偏颇,于10月27日书面向房开提出合同疑问,希望协商修改。营销人员在咨询后回复无法修改。11月1日我书面提出退订的申请。房开竟要没收定金,拖至今日仍未解决。
请问这种情况我能要求退回定金吗?
律师答:当然能够要回。
司法实践中认可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购房者必须在认购书所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
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何谓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我们认为,双方对正式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认购书中虽然包括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内容。但相对于一份完整的预售合同来说,还有很多内容没有包括,比如办理房产证的期限、面积误差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等。
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修改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那合同自然就签不成了。此时,开发商当然可以指责是我们不想买,而我们也可以指责是开发商不想卖。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因此,任何一方也就没有理由要求适用定金罚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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