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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起诉大伯、小姑子腾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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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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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起诉大伯、小姑子腾房纠纷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媳妇因腾房纠纷将大伯子和小姑子告上法院的二审案件。
据原告李某称:她起诉大伯子和小姑子曹氏兄妹也是出于无奈之举。因曹氏兄妹一直占用着自己和丈夫曹某承租的房子。自己和丈夫曾多次要求丈夫的哥哥和妹妹搬出,但一直没有结果,只好诉至法院。
此案的情况还要从1994年说起。早在1994年10月,曹氏三兄妹因母亲去世,分别在崇文区某院内各自承租一间原由其母亲承租的公有住房,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变更了承租人手续。大哥住在靠东侧的一间南房,妹妹住在靠西侧的一间南房,而李某的丈夫承租了中间的南房。由于李某的丈夫一直居住在本市昌平区的老宅子里,所以中间的房子便暂时借给曹氏兄妹二人使用。
2004年,原告李某与丈夫曹某登记结婚,夫妻二人便要求曹氏兄妹归还丈夫承租的那间南房,没想到曹氏兄妹以种种借口拒不腾房,为此李某的丈夫与兄妹经常争吵,关系变得日趋紧张起来,腾房的事情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至2008年12月,李某的丈夫不幸因病去世,而自己和孩子也被曹氏兄妹从昌平的老宅子中哄了出来,居无定所。李某只好再次要求曹氏兄妹归还丈夫承租的房子,没想到又再次遭到拒绝,李某只好在外租房过日子。2009年2月,李某作为原告将自己的大伯子和小姑子以腾房纠纷之名诉至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曹氏兄妹立即腾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崇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之房系原告李某之夫生前所承租,但承租人及李某并未在此实际居住,并未形成居住及共居关系,原告主张腾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并以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至此,本案原告李某陷入了绝境。明明是丈夫承租的房子,自己的户口也早已迁入此地,却无法在此实际居住,而面对曹氏兄妹的无理抢占,连法院也没有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经过对该案件的整体分析,芦争认为本案的被告无理强占诉争之房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顾全原告存在的实际困难,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芦争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委托,考虑到李某的经济条件,对李某实行法律援助。
2009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及诉讼代理人芦争作为上诉人出庭参与了诉讼。庭上,上诉方向法庭提交了李某与爱人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房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合法的夫妻关系及承租关系,并提交因无房居住不得不另地租房的租房凭证。阐明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中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诉争之房享有居住及使用权,并判决被上诉人立即腾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但表示不愿腾房。为此,双方在庭上互不相让……。
2009年8月某日,中院依法作出终身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房交付上诉人。
至此,这件儿媳妇状告大伯子及小姑子腾房的案件在经过两院半年多的审理判决后终于有了喜人的结果。
对于二审结果,北京芦争表示:就这个案子而言,曹氏兄妹长期占有使用李某及丈夫租赁的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主观上出于故意,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及居住权,诉争之房虽系李某的丈夫所承租,但婚后夫妻及子女的户口都已迁入诉争之地,已经形成了共居关系,且一直要求曹氏兄妹尽快腾房,由于曹氏兄妹的无理霸占导致李某夫妻无法在此地实际居住。所以李某提出要求腾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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