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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顾客不交中介费就不退还首付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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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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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顾客不交中介费就不退还首付款 2005年
上月初,苏州市民万女士通过顺驰中介觅得高新区曙光苑一处房产,可是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却发现该处房产还有共有人,而该共有人拒绝出让房屋。协商了40多天,交易未成的万女士昨天致电本报称,顺驰拒绝退还3000元中介费,不交中介费就不退16.5万元首付款。
据万女士称,她通过顺驰中介找到的高新区曙光苑1幢105室的房子有94.97平方米,总价为40.5万元。11月8日,她与房东签好合同之后,就支付了1万元订金,顺驰收取了3000元的中介费,并继续为其办理贷款事宜。11月22日,她接到了房东的电话,称房子可能卖不了。她随后致电中介询问具体情况,当时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还不知道不能交易的事情,要她再等等看。直到11月26日中介才通知她房子不能交易,原因是该处房产为共有财产,另一共有人不愿意出让房屋。
既然交易未成,万女士就要求房东和中介退还相关费用,但是这一要求却遭到了拒绝。万女士为此已经与中介和房东协商了40多天,前天房东终于把1万元订金还给了她,可是中介费还是没有着落。昨天,万女士再次与顺驰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工作人员要求她签署一纸文书,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作废,其自愿拿回16.5万元首付款和1500元中介费。同时有关人员还告诉她,如果她不愿意支付1500元中介费,就不把16.5万元首付款还给她。顺驰公司客服部的王经理则表示,这一纠纷是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期间他们也多次在与卖方进行协调,希望能够促成这笔交易。此外,物价部门对于中介费收取的介定中也包含了服务费等内容,所以他们有理由收取中介费。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的刘军主任律师表示,中介费属于居间合同范畴,《合同法》中对此有明确介定。居间人也就是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中介公司没有履行审核房源的义务,对买房者来说中介提供的信息不实。买卖双方虽然签定了合同,但是没有交易成功就是无效合同,中介也就没有理由收取中介费。目前万女士已将该事件投诉到园区消协。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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