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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5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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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管理的星河绿洲小区业主收取2005年度物业管理费时,有四户业主以皇冠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在卫生保洁、安全保障存在瑕疵、老年活动中心、公厕没有建立等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协商不成,2006年初,皇冠物业将四户业主告到宿豫区人民法院,要求四户业主至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一审判决四户业主酌情补缴,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中院终审判决四户业主补缴全额物业管理费。
法官点评:法院之所以判决物业公司胜诉,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基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服务合同是一个持续性的长效双务合同,确定是否违约,不能以一时一事为标准,而要放在全年整体情况中去考量;物业服务对象是众人,客观要想做到人人满意是很难的。因此,考量标准只能以绝大多数人意见为标准,不能以少数人意见为依据;二是基于公平原则。物业管理是一个微利行业,只要提供了服务,没有严重违约,业主就应按标准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否则,随便找个理由就拒绝缴纳,不仅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开展服务,对物管公司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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