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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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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4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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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机构名称

劳动保障证号

机构地址



职介许可证编号

批准时间

发证时间

核准业务范围

场地面积(米²)

电脑数(台)

网络联通情况
是 □ 否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证号

登记机关

开户银行










为求职者服务情况(单位:人)
求职登记

职业指导

中介成功人数
中介成功
比上年增加%
其中


劳动力






为用人单位服务情况(单位:个、人)
单位数
岗位数
通过媒体
发布信息数
召开洽谈会数

成功数
其中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劳务服务(单位:人、个、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数

劳务派遣人数


比上年增加%
比上年增加%
人员工资总额
比上年增加%
签订合同人数
比上年增加%
参加社保人数
比上年增加%










年度运营情况(单位:万元)
收取职介服 务 费
收取劳务服 务 费
社保费总

纳税
合计


比上年增加%
比上年增加%
营业税
所得税














姓 名
身份证号
资格
证号
领证
时间
证书
类型
是否与本
机构签合同
是否在本
机构参保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填报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机构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 参加年检的职介(劳务)机构,企业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区县就管中心经办人核对无异后返还原件。另,各单位还须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副本的复印件。

  2、 《职业介绍许可证》[批准时间]指首次取得《许可证》的时间,[发证时间]指有过换证经历的机构最后一次取得《许可证》的时间。

  3、 “本年度工作情况”中,仅具有“职业介绍”资格的机构 “劳务服务”栏不须填写,仅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机构 “为求职者服务”和“为用人单位服务”栏不须填写。

  4、 “工作人员情况”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情况(可另附表),每个职介(劳务)机构须两个以上的持证专职工作人员。机构负责人及专职持证人员须填写《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区县就管中心经办人核对无异后当场返还身份证原件,年检结束后再返还“资格证书”原件。本年度根据省厅要求对从事职业介绍和劳务服务的持证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年检,并按省厅统一的大纲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上予以年检记载,证书到期的核发新证。

  “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职介(劳务)机构填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检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检。年检结束逐级返回,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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